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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受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的委托,参与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、规章;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。 (2)指导监督执行刑罚、改造罪犯的工作,指导管理监狱工作。 (3)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。 (4)制定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地区、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。 (5)指导监督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。 (6)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、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;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 (7)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。 (8)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、弹药、服装、车辆等物资设备。 (9)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;指导、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;协助地、县、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。 (10)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